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3、第三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4、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5、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7、(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8、(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10、(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11、(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12、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13、(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
14、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15、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规定,因为具体非法经营的情形显然是各不相同的。
16、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以及第56条便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6种非法经营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17、此外,《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经营而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
1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19、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20、(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1、(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2、(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23、(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4、(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25、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清算后,原先的债权债务该怎么办呢?公司是怎么做好清算的?一起来我为你带来的“公司清算与债务”,欢迎阅读!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
(2)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4)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
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企业破产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见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及时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或者返还财产,未及时清偿而又未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当催交。
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工作,是清算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清偿能力,因此,为做好这一工作,清算组应当组成立专门的债权清收小组,全面、具体负责债权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确定破产企业债权;
二、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
三、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如对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偿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对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偿计划的,应及时催讨等;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督促其积极工作,按时收回债权。
债权清收工作艰苦而又十分困难,因此对债权清收人员的身体、业务、思想、法律意识都要求比较高,即使这样,也应随时加强教育、监督,以防万一。
《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这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的一般事由。具体而言,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工商登记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资源、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做出处罚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终结其经营活动,使其永久退出市场的行政性处罚制度。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取消其法人资格,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
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后,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胁。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当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人在清算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为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申请对公司财产和公司账册、印章等实行保全。法院接到债权人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组,或已成立的清算组是否违法清算,然后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书等实质与形式条件。符合条件的则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同时会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抑或其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强制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对于延长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为了及时实现债权,要尽量缩短清算的期限。
1、如果是被执行的公司吊销了的处理方式是: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我国的公司的注销的过程中,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本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由于各地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承办法官(合议庭)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致使对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有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也有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等等。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通常是厂停人散、财去楼空,没有现成的或可变现的资产供执行。
3、因此,对裁判文书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往往是中止执行或给债权人发债权凭证,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对裁判文书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则因清算主体往往未认真组织清算,要么案件挂着,要么动员申请执行人算了,要么强制执行清算主体的财产,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严格适用现有法律,组织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妥善及时执行好此类案件,对维护执行主体双方的合法利益,缓解执行难,具体重要的现实意义。
4、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前注销的,申请人可以变更与被执行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者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可能是公司,而公司作不被执行人,应该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此时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执行的责任的。